隐名股东股权转让中的注意事项
稼轩并购中心2018年第11期
作者:蔡仕智
全文共1807字,预计阅读时间为5分钟
在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很多人出于种种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也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我们称之为隐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显名股东也称挂名股东,《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称之为名义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或部分出资为隐名股东所有的股东。
作为隐名股东,其所拥有的股权是其财产权的一部分,依法可以处置,那么如果隐名股东要进行股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我们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试着进行分析:
一、隐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代持的显名股东。
这种转让行为相对简单、便捷,显名股东本来就是工商登记中的股东,那么只要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该份转让协议就可以在双方之间生效,并不需要履行其他手续。
现实中,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
二、隐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从立法意图上来看,隐名股东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其后果是股东间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因此,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无论是转让全部股权,还是转让部分股权,都可以视为公司的显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会有新股东的产生,其他股东原有的伙伴关系不会受到影响,法律没有必要对这种转让进行限制。
我们认为,根据该条规定,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转让股权并不需要《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种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建议同时对股权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以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并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三、隐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其他人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立法意图上来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会发生新股东进入公司的情况,而新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相互信任,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人和性与资和性并重的公司形式,所以法律规定转让股权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需要有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
根据该条规定,实践操作中,隐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可能发生的情况包括:
1、受让人继续隐名,则需要受让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可以看出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规定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在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并经过法定程序变更之后才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我们认为,在受让人继续隐名的情况下,其权利仅停留在与显名股东签订的协议层面上,而此种权利更多的是基于《合同法》而非《公司法》的规定,此时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受《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约束。
2、受让人需显名,则需要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然后完成转让。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隐名股东一旦显名成功,便代替了原显名股东,对于公司来讲等于增加了一位新股东,这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结合《公司法》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才能显明。受让人要求显名也是同理。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我们也只是结合《公司法》、《合同法》针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一般情况进行分析,不同的案件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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